投资者保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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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点问答——什么是“类借壳”重组和“反制”条款

时间:2017-02-17 来源:

 

一、“类借壳”重组
  “借壳”通常是指“借壳上市”,即非上市公司参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,将自己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,以取得该上市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,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。
  “类借壳”就是非上市公司为了绕开创业板不得“借壳”上市的监管规定,使直接注入上市公司资产达不到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中规定的“借壳”标准,但通过设计并购重组交易结构等办法取得对上市公司控股权,从而实现在创业板市场借壳上市的目的。
  下面是2016年8月11日,上海证券报发表的新闻报道《监管深究盈利可实现性金刚玻璃“类借壳”方案被否》的类借壳案例。
  2015年5月,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牌筹划重大事项。投资人罗伟广入股金刚玻璃成为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。同时金刚玻璃推出重组方案,拟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最终持有OMG新加坡100%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。
  证监会对其反馈意见中,对“是否规避重组上市”的问题提出疑问。2016年8月10日,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以“标的公司盈利预测可实现性及评估参数预测合理性披露不充分,不符合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第四条相关规定”为由,否决了金刚玻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。
二、“反制”条款
  近期资本市场上“万科股权争夺战”备受瞩目,部分上市公司感受到二级市场收购的威胁,希望通过修改公司章程,设定限制外来资本收购的条款,也就是“反制”条款。“反制”条款虽然能夠保护公司原控制人和管理层,但是过度限制新股东权利可能违反《公司法》和《证券法》的立法原则和相应规定,“反制”条款制定应当在合法合规合理的基础下进行。
  下面是2016年8月11日,上海证券报发表的新闻报道《上交所追问伊利股份章程修改合规性 大股东滥用“反制”条款遭监管》的与 “反制”相关的案例。
  为防止外来资本恶意收购,伊利股份欲对公司章程进行大面积修改。其中包括“股东持股达3%须通报”、“更换及提名董事会、监事会成员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,须连续两年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5%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出”等一系列的“反制”条款。上交所对其拟修改的相关章程内容是否合理、合规发出问询函。